租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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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承租方的切身利益,承租方应遵守以下条款:

  1. 除承租方本人或《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注明的驾驶人员,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允许其他任何人驾驶承租方所租的车辆。

  2. 驾驶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有效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与租用车辆相符。

  3. 驾驶人须提供所有出租方要求的有关文件。

  4. 承租方应熟练掌握车辆操作的技能和驾驶常识,正确操作驾驶车辆,确保车辆状况完好,出租方只能作一般性的车辆操作指导或介绍。

  5. 租车时承租方务必仔细检查车辆内部和外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车辆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6. 承租方应按协议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归还租赁车辆且车况与《租赁车辆交接单》中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或车辆的颜色被改变等现象或设备、证件等不全,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7. 承租方应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如确需填加油液,必须使用汽车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如果租赁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车辆并通知出租方,如未通知出租方,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将由承租方承担。

  8. 在租赁期间租赁车辆轮胎被扎或车辆轮胎破损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担。

  9. 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并同时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或保险公司安排维修地点,承租方不能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否则事故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 租赁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出租方指定修理厂后,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相关保险证明,如租赁期未满,出租方可以向承租方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与原租车辆为同种车型,租金按替换车型租金计算,如遇法定节假日,出租方不能保证及时提供替换车。

  11. 承租方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保险责任外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事故车辆停驶期间的停驶损失费等。

  12. 由于承租方驾驶车辆不当而造成车辆损坏, 承租方除支付全额修理费用外还须支付损坏车辆维修期间的停驶损失费。

  13. 承租方如果在租赁期间遗失牌照或其它有关证件,承租方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停驶损失费。

  14. 车辆租赁期间对因车辆事故、驾驶不当造成的、证照遗失等车辆停止租赁的情况,承租方须每天按7天以下日租金的80%支付停驶损失费。

  15. 承租方不能自行改动、安装、替换或拆除租赁车辆上的零件或设备,否则,承租方不但应及时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应交纳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价3倍的赔偿金,车辆的防盗器遥控板若发生损坏或丢失,承租方应赔偿更换整个车辆防盗器的实际费用。

  16. 承租方不得拆动车辆的里程表,若有违反,须交纳赔偿金1000元并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7. 禁止酒后开车,驾驶人的药物性或兴奋剂影响没有解除前不得驾车。

  18. 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当作教练车、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承租方将交付出租方不少于5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19. 禁止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禁止超重超载,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异味的物品,禁止封闭窗门时在车中吸烟。如有违反,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承租方收取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20. 承租方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汽油车必须使用93号以上无铅汽油),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1. 出租方的车辆均为全保,租金含保险费,轮胎不在保险范围内,维修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出租方不报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承租方购买基本险(经济型车30元/天,中高档型车50元/天),维修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承租方将不需要承担保险理赔以外的任何维修费用。

  22. 出租方还车时,如若在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未能及时处理完毕,无法保证车辆退还出租方正常运营,承租方在租车时所缴纳押金暂不退还,作为事故处理保证金,待事故处理完毕,车辆正常运营,无其余开支,出租方如数返还承租方。

  23. 租赁车辆以24小时为一个租赁日,月租按30天计算,超时按原日租金的1/5元/时计算,超4小时按一天计算。车辆日限行平均300公里/天,月限行6000公里/月,超里程经济型车按1.5元/公里计算,中高档型车按2元/公里计算。

  24. 承租方以信用卡方式支付押金:30天内短租可以预授权方式冻结额度支付租车押金,月租将以信用卡消费方式支付租车押金;用信用卡预授押金,如在合同执行期间,车辆发生意外情况,按合同规定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超出租车押金时,该押金出租方有权将其转为消费划入我公司账户,超出费用仍由承租方承担。

  25. 承租方还车时,车辆无损伤出租方将以转账形式退还租车押金,并收取3000元违章押金,出租方将在正常工作日转账退还违章押金。若有违章车务将在迅速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可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处理或交由出租方代办,违章代办费用将在违章押金里扣除。

  26. 承租方如需续租,必须在租赁到期前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办理续租手续(续租租期3天内可电话通知续租并将续租租金转账至出租方账户上,续租租期超过3天承租方须至出租方门店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出租方车辆。

  27. 承租方若将租赁车辆转借、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从事违法活动或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租赁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扣除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经济损失还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租赁登记表所列标准计算)-(如以上行为导致出租方需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所产生的所有与本案相关的律师起诉费案件受理费和出租方因此案所产生的误工,交通,通讯等一切费用将由承租方承担)。

  28. 因欠租或未按时归还车辆又没有续租而产生的租金及其它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9.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致使协议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协议及附件规定未履行租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如到期没有续租,每逾期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35%的滞纳金。三日内如承租方仍未办理续租手续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法律措施,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0. 承租方在使用完租赁车辆后还车时油量应不少于发车时油量,否则将按各项费用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清洁程度不低于发车时清洁度,若承租方还车时未洗车,出租方将代承租方洗完车后,再验车,车辆若与发车时不一致,新产生的刮擦等出租方将与承租方沟通后从租车押金里扣除相关费用再退还剩余租车押金。

  31. 出租方对每一租赁车辆只提供一套钥匙给承租方,如钥匙遗失,承租方应承担整个车锁系统(包括车门锁,点火开关,旅行后盖锁)的更换费用。

  32. 承租方必须严格履行《汽车租赁承租方须知》的所有条款,如有任何违约承租方将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33. 为了保障承租方租车押金的资金安全,我公司在退还剩余押金时,需汇入承租方指定账户。对汇入该账户的押金,均视为承租方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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